长沙学院政法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核算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05 责任编辑:法学院-教科 

为保证我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质量,确保指导教师完成论文指导各阶段的工作,根据《长沙学院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试行)》 (长大发〔201212号)、长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条例(长大教〔2013137号),特制定本核算规定。

一、 毕业论文各阶段的具体指导工作

毕业论文的指导是一项时间较长、内容较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论文选题指导

参加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帮助学生确定好论文选题,推荐相关文献资料,填好论文指导记录册。

2.论文开题答辩

全体指导教师参加毕业论文开题答辩,并根据答辩意见,帮助学生修改完善《开题报告》、《课题任务书》的相关部分,填好论文指导记录册,并自己完成《课题申报表》、《课题任务书》、《开题报告》中的应由指导教师完成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课题申报表》中,“课题的主要内容、对学生的要求及现有条件”应由指导教师完成。

《课题任务书》中,“内容及任务”、“拟达到的要求或技术指标”应由指导教师完成。

《开题报告》中,“指导教师意见”应由指导教师完成。

3.论文中期检查

检查学生毕业论文的工作进度,帮助学生修改完善毕业论文初稿,填好论文指导记录册,并填好《毕业论文中期检查表》中“指导教师对该生前期研究工作的评价”。

4.论文第一次答辩

全体指导教师参加毕业论文第一次答辩。答辩之前填写《指导教师评阅表》、相应的《评阅教师评阅表》,以及论文指导记录册。在答辩现场,就答辩学生的毕业论文提问或提供修改意见,并填好《答辩评审表》。

5.答辩后指导修改

根据答辩教师的修改意见,指导学生完善毕业论文,填好论文指导记录册。对于第一次答辩未过的学生,要认真帮助其修改论文,不得将指导责任推卸给答辩教师。

6.论文第二次答辩

部分指导教师参加毕业论文第二次答辩。答辩之前填写相应的《评阅教师评阅表》。在答辩现场,就答辩学生的毕业论文提问或提供修改意见,并填好《答辩评审表》。

注:为保证每位专任教师轮流参加第二次答辩,参加第二次答辩人选的确定办法为:排除掉上一年参加过第二次答辩的教师之后,在剩余的专任教师名单里随机确定。

二、 毕业论文各阶段具体工作量分配

(一)11版人才培养方案下的具体工作周数分配

11版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总周数为9,各阶段工作周数分配为:

1. 论文选题指导:1

2. 论文开题答辩:2

3. 论文中期检查:1

4. 论文第一次答辩:2

5. 答辩后指导修改:1

6. 论文第二次答辩:2

(二)13版人才培养方案下的具体工作周数分配

13版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总周数为10,各阶段工作周数分配为:

1. 论文选题指导:1

2. 论文开题答辩:2

3. 论文中期检查:1

4. 论文第一次答辩:3

5. 答辩后指导修改:1

6. 论文第二次答辩:2

三、 毕业论文工作量核算

1. 核算依据

按照所提交的相关表格材料的完成情况、答辩当日考勤情况、毕业生调查反馈情况,来确定相应阶段的工作周数是否完成。

2. 核算办法

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量的核算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每一阶段过后,系部依据上述标准核定每位指导教师是否完成相应的工作周数,并向外公开核定结果。各个阶段的工作周数累加在一起即为当年度该指导教师毕业论文的总工作周数,系部以此为依据上报教务处,指导教师以此为依据计算自己指导毕业论文的总工作量(总工作周数×所指导的总学生人数)。

3. 特别说明

(1) 若无特殊原因请假,每位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到场参加开题答辩、论文第一次答辩、论文第二次答辩(被选中者),否则,相应阶段的工作周数不予计算。特殊原因请假指怀有身孕或待产不宜来校、参加近亲属丧事、确有身体重大疾病不能来校或照顾确实生病的近亲属等。特殊原因请假者,须提前向系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其他原因请假者,须提前将请假理由提交系部,由系部开会讨论是否准假。

(2) 第二次论文答辩轮空的教师,视为已经完成了该阶段的工作周数。

(3) 指导教师若对系部核定的工作周数持有异议,可向系部反映,申请复核。系部根据相关证据重新核算,确有错误的,及时纠正;若无错误,则保持原核数量并向该指导教师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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