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原因和目的
教务处每学年给每个学院下达调课指标,指标总数等于该院的专任教师人数。如果某学院调课数量超标,教务处就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该学院的教务管理进行扣分甚至降等,并对该学院教师总体的年终二次绩效奖励进行相应扣罚。
为规范调课管理,尽量控制学院的总调课数,使之不超标,根据《长沙学院排课、调课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40号)》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与因私
按学校规定,因公调课不占用学院的指标;因私调课要占用学院的指标。
下列情况属于因公调课:
1. 由校级党政部门派出,且有派出文件的
2. 由国家、省、市党政部门派出,有派出文件,并经学校相应部门审批的
下列情况属于因私调课:
1. 因完成院部工作需要调课的
2. 因授课教师个人或家庭原因申请调课的
3. 因授课教师调研、培训、学习、学术交流等活动申请调课的
4. 其他因私调课的情况。
第三条 必须批准的本校教师因私调课情况
对于下列情况,学院必须批准本校授课教师的调课申请:(本校的授课教师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1. 因教师本人身体突发疾病不能按原计划上课的
2. 因教师直系亲属身体突发疾病需要本人去照顾的
3. 因教师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婚丧喜庆需要参与的
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学院经研究后酌情处理。
第四条 调课申请程序
申请调课程序如下:
第1步协商:授课教师与安排该门课程的教研室主任协商;
第2步告知:向学院教科办口头或书面告知需要调课,并说明理由;
第3步输机:由授课老师本人在教务系统中申请调课,并报教科办;
第4步核查:教科办在核查无人员、时间、教室冲突后打印申请单;
第5步学院审批:由学院的教学副院长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因公调课”或“因私调课”;
第6步教务处审批:根据教务处新规,调课申请单应由授课教师本人找教务处负责教学运行的副处长签字(如果是因公调课,则必须向教务处提交因公调课的相关证据。);
第7步反馈:由授课教师反馈给学院教科办(特别注意:因公调课的证据应在学院教科办留下复件,以备学年末教务处复查。)
第8步核实:教科办在系统中核实,确认教务处在系统中已经注册了本次调课,避免仅因程序不到位而引发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第9步通知学生
第五条 教务处对“一次调课”的定义
按照教务处规定,“一次调课”是指改变一个教学班一大节课(两小节)的时间、地点或者授课教师。
其具体计算方式举例如下:
(1)换大教室合并授课,算2次;
(2)改变半天(两大节)的时间、地点或者授课教师,算2次;
(3)改变一天的时间、地点或者授课教师,按照当天大节数计算次数;
(4)改变一周的时间、地点或者授课教师,按照该周大节数计算次数等。
第六条 外聘教师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外聘教师不是指本校的教职员工,而是符合要求的外聘人员。
第七条 外聘教师调课的原则:不予批准
外聘教师原则上不能调课,对于外聘教师的调课申请,学院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八条 外聘教师的协调责任:介绍人负责协调
外聘教师的协调工作由该外聘教师的介绍人负责。外聘教师的介绍人是指推荐该外聘教师来上课的本院教职员工,而不是指仅给其排课的教研室主任或教科办主任。
第九条 外聘教师因私调课
外聘教师出于下列情况申请调课的应当予以批准:(但该外聘教师应及时提供或补充相应证明)
1. 因外聘教师本人身体突发疾病不能按原计划上课的
2. 因外聘教师直系亲属身体突发疾病需要本人去照顾的
3. 因外聘教师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婚丧喜庆需要参与的
而由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情况,来不及调课的由介绍人负责。
第十条 外聘教师“因公”调课的认定:一般不能认定
外聘教师因其工作单位临时有安排而申请因公调课的,长沙学院一般不能认定其为因公。所以对于此种情况,除非启动并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程序,否则学院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因公”调课的必经程序:征得三分之二教职员工的同意
外聘教师强烈要求“因公”调课的,由介绍人负责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提出申请,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以征得教职员工的同意。
因为前款规定中的外聘教师调课会影响本院全体教职员工的年终二次分配绩效,所以外聘教师申请“因公”调课必须获本院全体教职员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无本院教职员工表示反对,又无其他争议的,学院才可以批准其调课。
第十二条 到教务处提交调课申请的提交人
按照教务处新规,调课申请的提交人是:
(1)本校教职员工必须由其本人提交教务处,找教务处副处长签字。
(2)由于教务处不强制要求外聘教师调课申请必须由其本人提交教务处副处长签字,所以其调课申请应由介绍人转交副处长签字,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 对外聘教师的告知义务
在确定聘用某外聘教师之后,且在其正式开始上课之前,其介绍人、授课班级所属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以及教科办相关人员有义务告知其本办法中关于外聘教师调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调课
学生不是调课行为的主体,故不能申请调课;
班级也不是调课行为的主体,也不能申请调课。
学生或班级申请调课的,学院不予受理;
学生以班级的名义申请调课的,学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参加活动与课程冲突的责任
学校或教育部门组织有关活动要求班集体参加的,院部对接科室负责人必须先与教科办沟通了解课表,对接科室在与学校部门的对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与课表相冲突。
该活动的对接人为相应的责任人。
无法明确责任人的,院部对接科室的负责人推定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解决第十五条所述冲突的原则
如果上条规定中的冲突无法避免,那么应尽量安排部分学生请假参加活动,其余学生仍需留在教室上课。
(1)由学工办负责组织集体请假;
(2)由教科办把学生请假的事由和情况通知相关授课教师;
(3)由学工办提供证据,由教科办向教务处解释上课学生人数少的原因。
第十七条 绩效计分标准与执行本办法对保住全院年终绩效的作用
根据学校规定,每学年教务处将统计各院调课总数,如果某院调课总数超过了指标则扣除该院教学管理G3-T43的分数。
教务处、质评办年终绩效评分规则中的“T43评分情况说明:1、调课超过额度扣分标准为每学期超过一倍及以上扣10%,一倍以内扣5%;2、最终优良率为学年听课平均优良率减去调课超过额度扣分;3、等级评定标准:最终优良率≥85%为A、60%≤最终优良率≤84%为B、最终优良率≤60%为C。”依据此条款,有些年份超过两倍以上就被扣掉了20%的分数,导致了降等。降等就意味着全院教职员工的年终二次分配总绩将效大幅减少。
所以严格执行本办法将有助于保住T43的绩效分数和G3的等级,防止学院年终二次分配总绩效的减少。
第十八条 电子化
如按学校要求,调课程序全部电子化了,调课流程按照学校规定的电子系统流程办理,但是本管理办法的原则和基本流程不变。
第十九条 通过与施行
本办法向法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征求意见,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本办法自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次日(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