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5 责任编辑:法学院-教科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全面清理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7号)》《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8]33号)》《长沙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9]4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价格的通知(长车改[2019]8号)》《长沙学院经费开支立项与支付审批暂行办法》(长大发[2019]22号)》《长沙学院财务报账规定(长大发[2017]7号)》《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长大发[2018]27号)》《长沙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长大发[2014]19号)》《长沙学院接待用餐与工作用餐管理办法(长大发[2019]11号)》《长沙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酬金管理的暂行规定(长大发[2017]43号)》《长沙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长大党[2018]2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学生课题经费管理,帮助和督促报账的学生,尽量避免学生在财务问题上犯错误。


第二条 学习和遵守

本学院要进行财务报账的学生及指导老师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三条 不接受紧急报账

学生课题经费至少需在课题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交学院核查与审批。

学院一般不接受课题截止前或财政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的紧急报账。


第四条 责任的分配

经手责任、证明责任与审核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下:

(1)经手人负经手责任;

(2)证明人负证明责任;

(3)审核人负审核责任。


第五条 经手人、证明人、指导责任人及其推定

(1)经手人:经手人就是经手办理某一笔报销事项的人。经手人应当保证其经手事项的真实性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实际收到报销钱款的人即为经手人。

(2)经手人的推定:如果其他方法不能确定经手人,则应把该课题的主持人推定为经手人。

(3)学生证明人:亲历该笔支出或知晓该笔支出真实性的学生是该笔支出的学生证明人。

(4)学生证明人的推定:如果其他方法不能确定学生证明人,则应把该课题的参与人推定为学生证明人。

(5)指导责任人:亲历该笔支出或知晓该笔支出真实性的指导老师是该笔支出的指导责任人。

(6)指导责任人的推定:如果其他方法不能确定指导责任人,则应把该课题的第一指导老师推定为指导责任人。


第六条 经手人的法律责任

学生课题经费报账的经手人需要保证真实性,如果有故意或欺诈行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即经手人必须:

(1)对报账事由的真实性负责;

(2)对报账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3)对报账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4)对报账行为的合规性负责。

经手人如有编造事由、伪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应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 指导老师的法律责任

学生课题的指导老师是指导责任人,指导责任人对学生课题经费报账的合法性负有不可推卸的指导责任。指导老师应认真学习本办法第一条中所提及的一系列文件,并指导学生合法合规地进行报账。

指导老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帮助学生伪造、变造票据或使用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

(2)纵容学生伪造、变造票据或使用假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

(3)利用学生套取国家资金,然后收为己用的

(4)利用学生套取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


第八条 原始单据背面的签字

原始票据都应有签字。

所有原始票据都不允许盖签名章,只能亲笔签名。

每一张原始票据的背面都应该有下列三人的亲笔签名:

(1)经手人

(2)学生证明人(必须为该课题组成员)

(3)指导老师(该课题的指导老师)


第九条 审核人顺位

审核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审核:

(1)该项目的指导老师是该项目所有报账的第一审核人;

(2)该指导老师所属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是第二审核人;

(3)教学副院长或科研副院长或学院副书记是第三审核人;

(4)教务处或科技处副处长或团委副书记是第四审核人;

(5)教务处或科技处处长或团委书记是第五审核人;

(6)财务处经办人员是第六审核人;

(7)财务处副处长是第七审核人或最终审核人;

(8)财务处处长是第八审核人。(有些面单不一定需要财务处处长签字)

上述审核人应当按顺位在票据或面单上签字。

处在后位的签字人,一般应看到前位签字人的亲笔签名以后,才能签字。

根据财务制度常识,任何一个审核人对其审核的财务项目均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 报账面单正面的签字

仅在学生课题经费审批过程中,每一张面单的正面都应该有下列人员的签名:

(1)指导责任人(第一指导老师)

(2)指导老师所属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

课题来源

教务处

创新创业学院

科技处

团委

3

教学副院长

教学副院长

科研副院长

学院副书记

4

教务处副处长

创新学院副院长

科技处副处长

团委副书记

5

教务处处长

创新学院院长

科技处处长

团委书记

本办法所称的面单仅指长沙学院报账审批单,不是指其他原始单据。


第十一条 面单的作废

如果某笔支出超标或其他原因不能报销,那么与该笔支出写在同一张面单上的其他支出均不能报销。即该面单作废,该面单需重新审批。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原始单据是否作废,应根据其他原始单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无预算不报销:预算未列支不报

预算表中未列支的项目,不予报销。

报账的学生或其指导老师有向审核人提供该课题原始预算表的义务。


第十三条 超预算不报销:超出部分不报销

报销以预算表中的额度为限,超过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超标准不报销:该笔超标的支出全部不能报销

根据《长沙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9]4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价格的通知(长车改[2019]8号)》《长沙学院经费开支立项与支付审批暂行办法》(长大发[2019]22号)》《长沙学院财务报账规定(长大发[2017]7号)》《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长大发[2018]27号)》《长沙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长大发[2014]19号)》《长沙学院接待用餐与工作用餐管理办法(长大发[2019]11号)》等规定,对于超出标准的票据,一律不予审批,一律不予报销。

如:比照《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以外,其他地区一律100元。其中早餐不超过20,午、晚餐不得超过40元。”票据的时间要与早中、晚、餐的时间对应,均不能超标。

如:比照《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件1:《长沙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表9中规定“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住宿费不超过300//天,且牡丹江市的旺季上浮不得超过60元。”要遵守旅游旺季相关规定中认定的各城市旅游旺季时间,不在该时间范围内的住宿费不得上浮。

所谓的“超标不报”是指如果某笔支出超标了,则该笔支出全部不能报销,因为超过标准的该笔支出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 必经学校行政领导审批的金额

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

1)单张原始票据或面单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由长沙学院分管教学、科研或团委工作的副校长审核签字。

2)单张原始票据或面单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由长沙学院校长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的金额

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

(1)单张原始票据或面单金额超过2000元的,应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审批,并留下会议记录,以备审计处、审计厅、审计署、审计组、巡视组、督察组、教育厅、工委、教委、纪委或监察等党政部门或工作组的检查。

(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需要全票通过,才能通过审批。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审批以后,副院长或副书记才有权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教务处领导的签字

根据教务处2020年的最新规定,应由本校教职工找教务处副处长的签字。

学生课题经费的签字,应由该项目的指导老师找教务处副处长签字。

同理,亦应由该项目的指导老师找教务处处长签字。


第十八条 科技处、创新创业学院或其他部门领导的签字

学生创新性科学研究课题需要科技处领导签字;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要创新创业学院领导的签字;学生的其他科研课题或项目可能需要除教务处以外的其他部门领导签字。

科技处、创新创业学院或其他部门领导的签字比照教务处领导签字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违规违法处理

如发现学生课题经费报账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不予审批。

(2)已审批已报账的令退款。

(3)在全院师生中通报批评;

(4)取消该课题所有学生申报其他课题的资格;

(5)取消该课题所有指导老师2年内再指导学生申报同类课题的资格。

(6)违反行政法规的按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7)违反法律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与施行

本办法向法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征求意见,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本办法自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次日(20209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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