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18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方案

发布时间:2018-10-09 责任编辑:傅诗贻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办通[2018] 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方案。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组长:张志刚

组员:刘秋菊、裴昊铭、傅诗贻、学习部、各班学委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1.评选对象:我院2015-2017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品学兼优的在校贫困学生(即贫困生库中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兼有奖优和资助的性质,以奖优为主。

2.评选名额分配:学校分配给我院的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共13人。2018年贫困生库中2015-2017级总人数为85人,其中201536人,201630人,201719人。

根据院部贫困认定人数及各专业贫困认定人数确定各年级评选名额,计算方法为:(年级贫困人数÷参评年级贫困总人数)×总名额。本次2015级名额为5人,2016级名额为4人;2017级名额为3人。1个机动名额,在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中择优评选。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酗酒或其他与本人经济不相称的消费行为。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品学兼优,2017-2018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2%。(注:如符合条件人数不足,可适当降低标准)

6.积极参加勤工俭学、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集体活动。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孤儿、单亲贫困、父母患严重疾病,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学生;有申报课题的经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17-2018学年度获省级奖励或荣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干部;有先进事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在道德风尚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参评资格: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2017-2018学年度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擅自外出租房者;有过旷课行为者;恶意欠缴学费的;2017-2018学年内所在寝室被评过“不文明寝室”;2017-2018学年度的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科目;2017-2018学年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5以上者。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本学年度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校设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兼有奖优和资助的性质);但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同时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的奖金可同时发放;

在道德风尚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本学年度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校设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兼有奖优和资助的性质);但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同时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的奖金可同时发放。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宣传教育。109日下午15:30在涵虚楼A1204召开会议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宣传工作。109日在学院宣传栏和网站公布评选方案。

2.提交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填写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获奖情况汇总表》,将电子版发给学习部部长,截止时间为1010日下午17:40,逾期视为放弃。

3.学院初审、公示。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于1010日组织评审,于1011日—1017日将初审名单公示在学院宣传栏和网站上。

4.报送材料。1018日下午1700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方案》等材料整理好交学生处。

5.评审的确定名单以学校公示的为准。

四、学院监督电话及信箱

如对公示的获评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拨打学院电话84261548,或留言21033074@qq.com,反映情况。对造假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发放的学金,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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