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05 责任编辑:傅诗贻 


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办通 [2018]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2017-2018学年法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组长:张志刚
  组员:刘秋菊、裴昊铭、傅诗贻、学习部、各班班长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1.评选对象:我院2015、2016、2017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2.评选名额:学校分配给我院的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名额共1个(标准为8000元/人),分配给2015、2016、2017级法学专业1个名额。
  3.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2017-2018学年内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
  (4)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前10%以内;如排名在前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
  (7)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或荣誉;

(8)同等条件下有以下情形者优先考虑:成功申报大学生创新性课题的(主持者、参与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积极参加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性活动的,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

(9)在道德风尚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10)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取消资格: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者;2017-2018学年度的学业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2017-2018学年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5以上者;擅自外出租房者;2017-2018学年内所在寝室被校部评过一次“不文明寝室”的成员;有过旷课行为者;恶意欠缴学费。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同时参评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荣誉可同时获得。
  三、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1.宣传教育
  9月6日上午11:45在涵虚楼A1204召开15-17级班长会议,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宣传工作,在学院宣传栏及网站公布评选方案。
  2.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个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各类证书的原件。于2018年9月10日(第二周周一)上午12:00前交涵虚楼A1204裴昊铭老师处,逾期不再接收申请。
  3.院部初审、公示。9月10日下午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确定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于9月10-14日在学院宣传栏和网站上公示5天,接受师生监督,同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审核、修改、校正。
  4.报送材料。9月14日下午17:00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2017-2018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法学院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等材料整理好后,上交学生处。上报材料均由院部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
  5.能否评上,以学生处公示榜为准。奖金到位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四、院部监督电话及信箱:
  如对公示的获评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拨打学工办电话84261548反映情况。对造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发放的学金,并进行纪律处分。
  


长沙学院法学院

                                      2018年9月5日

附件一:国家奖学金破格申报条件

附件二: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一:

国家奖学金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下列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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