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分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责任编辑:法学院-教科 

第一条 重要性及制定依据

为规范法学院实践教学工作,科学分配实践教学任务,提升法学院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范围

法学院开展实践教学的依据是2020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该方案,现有的实践教学课程包括:法治调查实训(JX060504)、法律辩论实训(JX060505)、司法与仲裁实践、财税法实务。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负责机构

实践教学由教务处总负责,法学院教学副院长分管,领域法学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

法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根据教务处下发的相关实践教学文件布置本学院实践教学工作,负责学院实践教学工作的方向把控、实践地点把关、学生安全教育等方向性、原则性工作。

领域法学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副院长的安排开展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实践地点的筛选与对接、指导教师的确定、学生实践分组、学生安全教育展开、后期报账。

第四条 参与实践教学的人员范围

原则上法学院全体教学科研岗教师都应参与实践教学,确有特殊且合理原因无法参加的,应及时向负责实践教学的教研室主任请假,教研室主任及时将该情况汇报给教学副院长,由教学副院长决定是否批假。

第五条 实践教学的指导内容

实践教学分为现场指导和实践报告评阅两部分。指导教师完成上述两项任务,才算完成本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践教学的指导方式

根据教务处安排,实践教学指导一律通过校友邦开展,指导教师在完成现场指导后,应通过校友邦指导学生、批阅实践报告,并按时将实践成绩报送给领域法教研室主任。

第七条 实践教学的分组的一般原则

实践教学分组以平均分配为原则。每位教师指导学生的基数为三人,在保证基数的基础上根据当年学生数量平均分配。如果学生数量无法做到平均分配,则适当减少院长和副院长指导学生的名额(因其工作量要求相对较低)。

第八条 实践教学的分组的特殊原则

实践教学分组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教师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指导教师缺席现场指导,在下一学期的实践教学分配上,仅保证其基础名额(三名学生),不再按照学生人数平均分配,直至其按时完成所有实践教学工作,方可再对其进行平均分配。

如果指导教师连续两学期不参与现场指导,则暂停其参与实践教学分配的资格,期限为一学期。

第九条 实践教学分组的异议处理

对当学期实践教学分组有异议的教师应于实践教学分组公示后的三天内向领域法学教研室主任提出。领域法学教研室主任收到异议后如无法自行处理,应及时向教学副院长反馈,教学副院长如无法处理,应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教授委员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实践教学未尽事宜处理

有关实践教学的未尽事宜,如有异议,一律交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学院

2021915


版权所有:长沙学院法学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