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法学院教师申报国家级项目经费支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8 责任编辑:法学院-教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使用学院学科建设经费,支持学院教师申报国家级项目,确保学院国家级项目立项取得新突破,根据《长沙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项目主要指各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各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其他同级别的国家级项目。其他同级别的国家级项目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三条 学院教师申请学院经费支持的前提条件是该教师必须完成当年的国家级项目申报,且在申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院支持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付专家指导和咨询、发表课题论文、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费用,等。

第五条 每位申报国家级项目的教师三年内可申请使用经费两年次,学院经费支持的额度为每位教师累计不超过2000/年次。

第六条 学院支持经费的申请使用受当年学校学科建设经费下拨至学院的数额限制,由学院进行统筹。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教师优先报账。

第七条 支持经费的具体支出审批权限、财务报账行为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期为三年(202268日至202567日),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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