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友工作

长沙学院法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沙学院法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在长沙学院校友会指导下由长沙学院法学校友自愿组成,为长沙学院校友会分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谨记和践行“力学笃行”的校训,弘扬“崇德求真,实干担当”的长大精神,作为连接长沙学院法学院与各地校友的桥梁和纽带,推动长沙学院法学校友事业的健康发展,凝聚校友智慧和力量,守正创新、追求卓越。

第四条  本会接受长沙学院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长沙学院校友会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常设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含光路乐然大厦五楼

联系人:廖东明      联系方式:

指导单位长沙学院校友会地址:长沙学院长兴楼209;电话:0731-84261348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六条  本会活动内容:

一、加强长沙学院法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校友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以促进校友在各领域内更大发展;

二、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三、发挥校友的资源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组织校友开展合作、交流、联谊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为校友和校友企业加强宣传、人力资源、行业活动、企业合作等多方面的互动和互助;

五、协助母校和总会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开发校史资源,促进校园文化和优良校风建设;

   六、举办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母校发展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法学校友会会员。

包括:

一、曾在长沙市革命委员会教师培训班、长沙市师范学校、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长沙湘江师范大专班、长沙基础大学、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长沙大学(专科)、长沙学院接受过法学专业教育;

二、曾在长沙市革命委员会教师培训班、长沙市师范学校、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长沙湘江师范大专班、长沙基础大学、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长沙大学(专科)、长沙学院法学专业工作过的人员

三、曾在长沙市革命委员会教师培训班、长沙市师范学校、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长沙湘江师范大专班、长沙基础大学、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长沙大学(专科)、长沙学院接受过教育,目前从事法律工作;

四、由以上人员创办的企业或相关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产生本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有建议权;

   三、可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母校及法学院发展,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与母校及法学院的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向本会和长沙学院校友会投稿,积极提供校友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校友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法学校友会员代表参加。本会理事会是校友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议事机构,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或轮值理事会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本会邀请若干人作为校友会顾问。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报长沙学院校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会校友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校友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校友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会员代表大会,向校友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推举本会校友代表任长沙学院校友会理事;

   九、与母校保持密切沟通、联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负责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会长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主持召开本会理事会会议、校友会员代表大会及重要的校友会活动。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

一、对会长负责,协助会长组织召开本会理事会会议、校友会员代表大会及重要的校友会活动;

二、接受会长委托,协助主持本会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设立本会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担任本会校友联系、校友接待等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一、对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定期主持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讨论、解决本会秘书处日常问题。

第二十条  常务副秘书长职责

一、对秘书长负责,协助完成本会秘书处相关工作;

二、接受秘书长委托,协助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二十  第一届理事会由本会筹备组协商推举并经长沙学院校友会同意产生。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推荐并经校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长沙学院校友会同意产生。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可自愿资助活动经费;

二、各界友好人士及企业的捐赠;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事务。

第二十  本会经费委托本会秘书处代管,秘书处设出纳1人,财务负责人兼会计1人,经费使用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并向校友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长沙学院校友会批准,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经长沙学院校友会同意。



长沙学院法学校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