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体系,提升我院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明确教学人员在各教学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根据《长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长大发〔2025〕3号),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作包括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培养方案、教学研究、教材选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教学纪律、教学档案等内容。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二级学院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来院兼职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第五条 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鼓励教授、教学名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专业导论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六条 新进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学院及教研室应履行对新进教师进行培养的责任,原则上应为新进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新进青年教师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经过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锻炼,并通过学院组织考核之后方能取得授课资格;教师新开一门课程需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之后方可开课。考核、试讲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七条 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经学校教学督导或同行专家确认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督促其进行改进提高,经学院组织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获得课程讲授资格。
第八条 因教学需要,学院需聘请校外人员、本校离退休教师及其他兼职教师授课的,应按照《长沙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修订)》(长大发〔2024〕60号)文件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本科教学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在党委领导下统筹负责,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二级学院党政一把手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全面负责本院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就全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审议、监督;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管机构,贯彻学校办学理念,行使学校教学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全校教学建设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检查与评估等。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运行,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本科教学的主体,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制定与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文件,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质量监控,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保障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对学校和二级学院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和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咨询、调研。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以及学校的定位与培养目标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遵循如下程序:教务处在学习与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学校党委会审批并发文——各二级学院组织学习学校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并开展调研——吸收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并以专业教研室为单位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性。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允许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但必须在教务处的组织下,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课程管理归口开课教研室管理。相关开课二级学院应组织教研室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好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教学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本科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设立长沙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择优推荐国家和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评选长沙学院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择优推荐国家和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九条 重点鼓励在专业综合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学信息化建设、实验平台建设、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探索和实践。
第二十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成果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在线课程、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实践方案、效果评价、社会反响等。
第二十一条 重视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改革与创新,探索教学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学模式,共建共享精品开放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运用,依托网络教学资源平台,积极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改革,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及教务处组织的各类教师教学能力、教学业务提升计划项目,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活动等,促进个人教学能力的提升。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三条 教材作为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学校加强教材监管,按照《长沙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长大教〔2024〕60号)严格规范教材选用、征订程序,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是教材选用的责任单位,二级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教材选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材科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教材选用信息负责教材的征订与发放;教务处负责对教材选用、征订环节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选用的教材应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凡涉及马工程重点教材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原则上应选用近5年出版的新编或修订教材。不得选用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每年分春、秋两季征订教材。具体程序为:教务处发布征订通知——任课教师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教研室集体审议——二级单位组织审核——二级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教材选用信息报学校审定并征订。
第二十七条 教材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换。如因专业调整、课程合并等原因确须更换教材的,由教研室提出申请,依照教材选用与征订程序更换教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材采购实行统一招标供应制。教材采购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对外招标。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预订和采购其他供应商供应的教材。禁止任何单位、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将教材、自编讲义、影印资料带入课堂售给学生。
第七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九条 课堂是学生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形成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主要途径。教师要立足第一课堂,抓好课程思政,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通识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有机结合。运用马克思主义和积极健康的思想占领课堂主阵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将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最大限度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主渠道作用。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包括备课、课堂讲授、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外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并对课堂教学各环节严格把关,具体要求参照《长沙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长大教〔2024〕53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开课前熟悉教学大纲,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熟练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编写教学日历并交教研室审定。
第三十二条 紧密结合课程性质、内容和特点,适当采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辅助教学,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通过线上课程和线下教学环节的整体设计,加强与学生的互动,提高教学的吸引力和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第三十三条 备课。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结合学生实际写出教案。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不断更新教案内容。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共同进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课堂讲授。全面、系统地介绍学科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学习方法,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钻研精神。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内容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严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语言精炼、板书工整。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教学方案和考核方式,使学生明确每个章节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某些重要原理和基本概念在本课程中的作用,引导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制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计划,列入教学日历,提前布置,让学生做好准备。习题课一般包括帮助学生消化理论、掌握技巧、巩固知识等方面的内容;课堂讨论的内容一般为本课程的核心问题、前沿问题、疑难问题,或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进一步理解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辅导答疑。教师要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个别答疑或集体答疑形式,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答疑,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课外作业。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作业的形式可以多样。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原则上应全部批改。作业完成情况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教师原则上应站立讲课,仪表端庄、行为规范文明,使用普通话,关闭通讯工具;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及时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条 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的重要教学手段,以此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校内实训、校外实习、毕业论文等。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功能,把价值观培育和塑造贯穿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以及理论课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维、训练学生动手能力、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推进有针对性的实验课程分层次教学。
实验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实验教学过程任课教师必须全程参与,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中的检查指导、试验后的考核工作,具体要求见《长沙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长大教〔2024〕67号)。
第四十三条 实习、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能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生产和学科背景,拓宽专业视野,掌握生产实践技能,接受政治思想与职业教育,增强劳动观念。
实习、实训需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习、实训指导书,对实习、实训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实训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实训教学的具体要求见《长沙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管理办法》(长大教〔2024〕66号)。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是人才培养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学术规范、知识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也是对各专业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的全面检验。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专题创作,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要在选题、文献阅读、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求真创新的学术精神。
二级学院要按照有关毕业论文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论文工作,审查毕业论文选题,遴选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论文”。具体要求见《长沙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长大教〔2024〕58号)、《长沙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办法》(长大教〔2024〕59号)。
第九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课程学习掌握程度、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形式,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的复习、巩固和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和技能,并评定成绩的必要手段。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分管考试的副处长任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课程考核工作。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具体采取何种形式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不能随意变动。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都要贯彻全过程考核的理念,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多种具体考核方式进行。有关考核方式和时间、考核资格审查、命题与成绩评定、制卷与试卷管理、成绩管理、考核资料管理、缓考(缺考、补考、重修)、考核组织、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职责、考场巡视制度、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等方面的具体纪律和要求见《长沙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长大发〔2024〕43号)。
第四十七条 监考是教学任务之一,教师须根据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承担监考任务,并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自觉遵循“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的要求,禁止在课堂发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禁止在课堂传播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内容;禁止在课堂传播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坚守教学岗位,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已安排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安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课二级学院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条 主讲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进行教学活动,不准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代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时,应在系统中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并由调课教师通知相关学生。具体参照《长沙学院排课、调(停)课管理办法》(长大教〔2024〕62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以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课。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第五十二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长沙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长大教〔2024〕66号)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教学档案
第五十三条 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五十四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践、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学生成绩、考试试卷、毕业论文等。归档的材料必须系统、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校院两级都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将档案材料归档并送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保管做到集中、妥善、安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