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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01

为了加快本科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实习教学管理制度,使实习工作依规有序进行,依据《长沙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目的

1.通过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感性认识。

2.巩固理论知识,掌握沟通协调社交能力,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了解社会和国情,向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相关实践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培养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今后走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二、类型及形式

1.实习类型

学生实习分为课程实习、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等基本类型,并纳入相应的学分与考核管理。

2.实习形式

实习形式根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情况来定,一般采用集中的形式。

三、实习组织

1.集中实习

(1)集中实习由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专业教研室具体负责实施。

(2)实习单位遴选依据“满足教学、管理先进、效率优先、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定点实习基地符合教学需要并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

(3)集中实习分校内集中实习和校外集中实习。校外集中实习分为专业认知实习与毕业实习。校外集中毕业的实习生分配,根据实习单位要求采取选拔制和委派制两种形式。

(4)凡参加选拔或委派已被用人单位拟录的学生应签署实习及安全协议,不得参与新一轮选拔;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学生可参加下一轮选拔或委派实习;拒签或不参加实习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实习学分和成绩。

2.分散实习

(1)法学专业实习的实习方式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模式进行。经个人申请、家长同意、专业教研室审核,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批准,符合以下情形的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

①因就业原因,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家长及个人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须提供家长签名的要求自主实习的申请书;

二是原则上所选实习单位须满足专业对口、实习条件优于定点实习单位,并提供双方签署实习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协议书(盖单位公章)或就业协议;

凡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均不能取得相应的实习成绩和学分。

②因体检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者。

(2)分散实习由个人实施,指导老师进行日常督查。

3.凡申请考研,需经个人申请,由专业教研室审核,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批准。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门数小于或等于5门。

(2)考后须提供考试成绩证明。

(3)参加由学院统一安排的定点实习单位或个人联系实习单位实习3个月,并经学院实地抽查或指导老师现场检查确认。

(4)未经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转换实习形式。

(5)凡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均不能取得相应的实习成绩和学分。

四、实习检查

实习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定期检查由系抽派专任教师和辅导老师赴实习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由指导教师采取电子、通讯等形式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实习纪律

实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纳入教学管理范畴,要求学生遵守以下纪律。

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实习,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征得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同意,并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1)病假超过2月以上仍不能坚持正常实习者,一律按休学处理;

(2)短期病假,病愈后原则上仍需回原实习单位完成实习。

2.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实习教学秩序,并不得私自外出或下河下海游泳。

3.学生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4.学生因事请假必须征得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凡自行中断实习或无故不实习者按旷课论处,触犯校纪校规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5.实习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场所规范制度、实习单位劳动纪律,爱护设施设备,保证实习安全,维护实习单位声誉。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

6.凡未满足分散实习相关条件或不参加毕业实习时间超过计划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六、成绩评定

1.学生按实习大纲相关实习课程要求,提交实习周记、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相应材料,完成实习任务,才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标准按学校文件执行。

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处。

(1)未提供全部实习文件或实习报告、实习周记马虎,并有明显错误。

(2)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3.实习不及格需要重修的,须要求提供重修申请以及实习单位接收函、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相关资料,否则不能评定及格。

七、实习奖惩

对实习表现优异的学生,按实习人数比例30%评定优秀实习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实习规定的学生,依据校规和本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