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全面监控,促使广大教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学校各年度教学工作目标管理指标体院要求,搞好专业课程、师资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法学院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成立院教学督导专家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教学专家督导组在院长领导下接受校教学督导团的工作指导,根据学校和法学院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院开展有重点的教学督促,检查、调研、指导工作、保证院教学工作的决定、任务及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确保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职责是:督促、检查、调研、指导。教学督导应该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等各类教学层次的教学督导。
第四条 学院每年为教学督导组提供适当的工作经费,发给适当的报酬,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院教学督导团对教学工作全面的情况汇报,采纳督导团的合理化建议,认真研究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由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分别代表学院行政行使对教学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推选产生,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第七条 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受聘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高,能够坚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做贡献。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讲真话。
4.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懂得教育规律,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治学严谨,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5.教学督导组成员,需要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工作时间有保障。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3名,其中组长1名,由学院聘任,每届聘期为两年。
三、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院教学督导组成员须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一个时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和教务处的有关要求,制订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对专业、课程、教材等建设,教师备课,课堂教学,教研活动,学生学习风气,实习和实验、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教学档案以及教学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3.定期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建议、及时向学院反馈教学督导情况。每学期末向学院提交教学工作督导总结和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前者包括督导工作基本情况、教学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4.院教学督导组应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团和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为其提供所需某些专项工作的材料,并为学校教学督导团专家对我院教学工作的专项检查工作提供方便。
5.参与教学工作评价、评优、评奖、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教学竞赛等工作。
6.专题调研。对法学院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教师教学能力发展、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7.信息反馈。定期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建议,及时向法学院和学校反馈教学督导情况,向法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每学期末向法学院提交教学工作督导总结报告或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督导工作基本情况、教学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8.完成学校和学院交给的其他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及其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高等教育的文件。
2.参加或列席学院的有关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
3.在符合校、院关于教学督导要求的前提下,享有独立行使对教学督导的权利。
4.必要时,到其它高校或院(系)学习相关工作经验。
5.向学院行政提出对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教师及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的建议。
四、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按照学校、院的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工作,实行督导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法学院负责,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法学院研究并协助法学院解决。成员应在组长领导下,在督导工作计划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重要问题在征得组长同意后方可开展调研。
第十二条 工作形式既可整体行动,也可分组分人进行,工作方式一般为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专题汇报、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具体由督导组根据督导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学期初,督导组组长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学校及教务处关于教学督导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制订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全面总结教学督导工作,撰写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4年10月1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