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法律诊所应当定期评估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各学期期末组织当期学生依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二条 法律诊所指导教师应当:
1.准时上课;
2.备课充分,内容充实,方式灵活,并且依实际需要作及时调整;
3.重点、难点突出;
4.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5.鼓励学生发表独立见解和创新观点;
6.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7.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使命感、法律执业道德观念、人文关怀精神等;
8.布置的作业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9.甄选合适的案件分配给诊所学生;
10.及时启发学生,指导学生办案,监督办案过程。
11.对学生承办案件的质量、效果以及学生安全负责。
第三条 法律诊所助教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下列工作:
1.收集学生的作业、记录收发情况,尽快呈交指导教师及反馈给学生;
2.及时同指导教师、诊所学生沟通;
3.及时收发、处理法律诊所和指导老师的邮件;
4.妥善保管交托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办公用品、报销经费等;
5.其他工作。
法学院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