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循监考规定,规范监考秩序,明确监考任务,确保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监考人员范围:
院长:抽查巡考
书记、副书记:巡考(每堂考试保证一人)
副院长:巡考
老师:专任教师、非院领导的行政人员和实验人员、辅导员
二、监考分类:双休日监考、公共课监考、专业课监考
三、监考规则:
(一)排考时分考试类型轮流排考,直至轮完为止,循环往复,不以学期或学年为限;
(二)双休日监考:原则上所有老师需参加,辅导员因平时须坐班且经常加班加点(含双休日)监考任务量减半,但仍遵循轮排原则。
(三)公共课监考:原则上所有老师需参加;辅导员因有在岗任务监考工作量减半,但仍遵循轮流原则;行政人员不参与此类监考;
(四)专业课的监考:原则上所有老师需参加;辅导员因有在岗任务监考任务量减半,但仍遵循轮流原则;行政人员不参与此类监考;
(五)有监考任务的老师如不能参加监考,可自行联系其他老师代替,并到教务秘书处报备,仍视为完成了本人监考工作量,但监考人员必须是在职在岗教师(或65岁以下的我校退休教师),教务处允许家属或其它人员参加的情况除外;
(六)教务处组织的大型考试培训,如要请假,按照教务处规定执行;
(七)55岁以上(含55岁))只监考本人所任课程的专业课考试,其他人员如因身体原因需照顾者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法学院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