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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01

为适应学校的发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改革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建设,使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根据法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望认真贯彻,自觉遵守执行。

一、考试目的

考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依据,是研究和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二、考试要求

1.树立现代教育观、人才观和考试观,考试必须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新型教育观念,改变以测试知识掌握情况为主的传统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2.考试必须有利于把学习的压力传递到平时的学习中去,加强平时考核,避免一考定论,逐步加大平时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3.考试的组织管理必须从重视对结果的处理转向重视考前的警示和考试中的监督,力争将各种违纪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考试方法

1.凡学生所修课程和主要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须进行学期考试,考试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

2.考查课程可以不进行学期考试,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由作业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一般次数不少于学时数的1/8—1/5,否则,须进行学期考核。

3.考试方法要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由主讲教师确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闭卷、开卷等方式,但一般应以笔试闭卷为主,非笔试考核方式,均应报教务办备案。

四、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工作由各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需要事先做好命题安排,提出命题指导性原则、具体要求、题型安排等。

2.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师讲授的基本内容,考虑学生平时学习实际情况由任课老师拟定。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试题难度要适中,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要易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期末考试的命题范围应包括全学期的内容。考试题型要多样化,主观题应不少于总分的30%。

3.凡教材相同,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由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统一命题,并制订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

4.笔试课程(包括考查科目)要求同时出难度、范围、份量大致相同的两套试卷,由教务办随机取舍。并要求同时拟出两套试题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与原卷一起存档保存。

五、试卷印制及保密

1.试卷印制需履行审批手续。任课老师需填写《命题审定单》,经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定签字后,由教学秘书交考试中心文印室统一制卷。卷面字迹、符号必须清楚、工整、无错误。凡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务办不接受制卷。

2.试卷印制后,教务办应及时将分袋装好的试卷提交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和教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试卷,对试卷内容进行保密。如出现考前泄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考试形式与监考

1.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采取闭卷,时间一般为 100 分钟。如开卷考试科目要在试卷上注明“开卷”二字,其它特殊要求应事先征得学校教务处批准才能执行。

2.期末考试学生一律按学号顺序在指定的考场内就座,不得任意调换座位。

3.教务办负责组织安排全院专业课程的考试,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主考,实行主考负责制。

4.严格监考,监考人员由教务办统一安排,要求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

5.加强对监考环节的管理。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教学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学院党政领导、教务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院教务办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并安排院领导巡视本院考试情况,并要求填写《巡考记录单》。对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监考、对作弊行为不闻不问或在考场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并及时报送教务办。

七、阅卷和成绩评定

1.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学院组织人员对评分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阅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自行完成。

2.阅卷必须用红笔批阅。试卷批阅必须记录题首分和卷首分;题首分都应采取“加号 + 正分”的方式标注于各大题的题首(或左侧);卷首分只写正分分值,不用加号和圆圈。各大题中的各小题可根据教师个人习惯使用正分或负分方式给分,但每个班级的特定课程的给分方式应该一致,不能正分、负分交叉使用;小题正分或负分标注于各小题右侧。

3.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100分制,考查课程成绩也可按五级记分(≥90分,优;80-90分,良;70-80分,中;60-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加强成绩评定的过程管理,加大平时测试的分值比例。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在期末总评成绩中各分别占70%和30%。各门课程期末卷面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平时成绩不记入总评。

4.阅卷后,任课教师须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登录成绩;并将考试有关材料按学校规定顺序整理归档,交院教务办审核存档。归档材料不合格的,教学秘书要督促任课教师修改完善后方可提交。

5.严格成绩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学生成绩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正式的手续。

6.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统一由法学院保管,试卷保管期限为三年。

八、试卷检查

根据校评估处的试卷归档要求,在每个学期第一周至第三周组织对上个学期末的试卷进行自查与抽查。首先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采取互查的方式从如下八个方面对试卷归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场情况登记表记录是否完整、试题及评分标准是否合理、平时成绩评定是否公正、试卷评阅是否规范与公正、试卷统分是否存在误差、考试结果分析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规范性、试卷过程资料是否完整、试卷装订是否有序、整齐。对于检查结果不达标的试卷,要求任课老师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教学副院长进行随机抽查,如果抽查结果仍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归档要求,所属教研室需要组织集中整改并对任课老师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九、违纪处理

1.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考前复习辅导、答疑工作,不能提倡出复习提纲和复习题。严禁向学生泄漏考试范围和试题,教师如有漏题、送分、监考不履行职责、袒护学生违纪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教师责任,并做出严肃处理。

2.学生应当正确认识考试的目的和要求,在考前要进行系统的复习,作好准备,争取考出优秀成绩。考前不得向主讲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法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组织领导

为养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加强考试纪律,做好考试工作,本着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肃处理的原则,切实加强考试工作全过程的领导和管理。成立以主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学院党政领导为副组长,教研室主任、教务办主任、学工办主任等组成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检查、巡视、总结考试工作。

教务办负责常规考务工作,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调控,处理考试中的有关事宜,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学院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