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新开课、开新课的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科专业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包括申请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等。
第三条 新开课是指学院教师首次在我院主讲一门课程的教学。开新课是指非新开课的学校教师,主讲未曾主讲过的课程的教学或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主讲该门课的教学。
第四条 新开课条件。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进教师第一年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课);熟悉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重点和难点,经参加试讲且学院考核通过。
第五条 开新课条件。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统的学习,熟悉课程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重点和难点。开新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写出全部教案和讲稿。经参加试讲且学院考核通过。
第六条 开课单位应在学期初完成新开课、开新课考核。《长沙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试讲审批表》由开课单位存档,《长沙学院教师新开课、开新课汇总表》提交至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2门。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开课单位组织听课和评课,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学院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未通过者暂停开课一学期,做好重新开课准备和试讲考核。再次考核评价仍不具备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能力者,经开课单位研究,取消本门课程的授课资格。
第九条 本条例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5年3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