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玉烨教授应邀来我院作学术讲座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10

202599日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黄玉烨应邀在长沙学院法学院(数字版权学院)模拟法庭作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认定》的学术讲座。学院领导、青年教师与本科生代表共同聆听。

黄玉烨教授是我国知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长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在网络版权与平台责任方面有着深厚研究。她首先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入,回顾了我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的基本框架,特别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她强调,网络著作权保护必须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围绕本次讲座的重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黄教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主体作了界定。她指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直接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版权审查与完全责任,而网络中介提供商(ISP)虽不直接承担此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也要履行“通知-删除”的合理注意义务。她结合我国《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新司法解释,深入分析了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逐步严格的趋势,要求其不仅要被动删除侵权内容,还要采取合理预防、事前过滤等“必要措施”。在谈到司法实践时,她援引了爱奇艺诉字节跳动《延禧攻略》案、腾讯诉快手《德云斗笑社》案以及百度网盘侵权案等典型案例,阐释平台责任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

同时,黄教授着重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她指出,认定的关键在于服务类型、是否“明知或应知”、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她结合“AI换脸平台责任认定”这一最新案例,生动展示了司法实践如何在人工智能新场景下适用传统规则。同时,她还就应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科技创新、社会进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互动环节中,师生们就“通知-删除义务的适用范围”“网络平台在侵权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等问题积极提问。黄教授一一回应,既有学理高度,又紧贴产业实践,鼓励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中注重案例研读与制度比较,培养独立分析能力。

法学院数字版权学院院长童伟华教授在总结发言时对黄教授的莅临表示衷心感谢,认为讲座内容丰富、案例鲜活,帮助师生加深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认定的理解,且富有洞察力和启发性,拓展了大家对人工智能与版权保护前沿问题的思考与会师生普遍表示收获颇丰。

学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知名学者的交流合作,持续推动数字版权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为服务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