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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材建设的要求,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规范教材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教材质量,切实发挥教材育人功能,并为培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教材建设奖等国家级及省级优秀教材建设项目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根据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组织教材编写、审核及选用等,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和其他公开出版教材的编写;鼓励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通过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开发应用型课程与教材。

第四条 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一线人员与我校教师合作编写教材;支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教材编写人员的资格应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凡是参与教材编写的人员应经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参与编写。

第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资格应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第六条 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一线教师及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共同审核,审核工作由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审核。落实“凡编必审”,严把政治关、学术关,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七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参与本人编写教材的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修改后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八条 申报公开出版教材的范围

(一)马工程重点教材。

(二)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招标项目或指定项目。

(三)省部级规划教材的招标项目或指定项目。

(四)符合学校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应用型本科教材和校校、校企合作教材。

(五)反映学校教学改革成果的特色教材。

第九条 申报公开出版教材的基本条件

(一)主编、副主编一般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校企合作教材,行业企业一线人员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编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校企合作教材,行业企业一线人员参与编写的,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编写人员应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审稿人员应是学术水平高,对本课程或同类课程教学内容熟悉,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材编写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各教研室应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定教材选题和编写人员。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及编写教材目录,提交到相关二级单位。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

(二)二级单位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对各教研室提出的公开出版的教材编写计划和选题进行评议、复核,并将拟同意的编写计划和选题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审批教材编写申请。

(四)经审批同意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社按规定组织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 自编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4年修订一次,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二条 立项为校级优秀教材建设项目并公开出版的教材,给予每本4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出版费3万元,建设经费1万元。出版费凭出版合同和教材清样拨付给出版单位,建设经费用于教材编写过程中有关费用支出,具体支出项按计财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其他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经学校研究,可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方式资助。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三条 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组织全校教材选用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二级学院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核拟选用教材。专家人员构成除有本学科专业领域专家、一线教师外,还应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各二级单位教材选用结果报教务处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学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凡涉及马工程重点教材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原则上选用近5年出版的新编或修订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五)精简节约。以学生为本,教材选用要切实减轻学生不必要的学习和经济负担,同时避免教材积压与浪费。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教师申请。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根据所承担课程,填写《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申请表》,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报教研室。

(二)教研室审议。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或相关学科人员集体审议任课教师的申请,提出教材选用意见,交教学秘书汇总。

(三)二级单位审核。教学秘书汇总教材选用申请表后,填写《长沙学院教材使用计划审批表》,报二级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单位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读,集体讨论决定,形成教材选用意见,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初审并公示。教务处根据开课任务初审二级单位的教材使用计划并公示。

(五)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教材使用计划,审定合格者由教务处负责教材的订购工作。

(六)选用本校教师自编教材参照本程序。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慎重选择教材,做好马工程重点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对已订购的教材,不得因更换教师等原因拒绝领用或进行更换。

(二)二级单位或任课教师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教材,不得以教务处的名义向学生推销教材。对自行印刷、发放或以教务处的名义出售教材的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学校内部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的使用由二级单位按教材选用程序把关。并按教务处规定上传至指定教学平台,供学生下载使用。

(四)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教材选用情况及时建立教材样本库,便于教师编写和选用教材参考。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应提交教务处统一存档。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教材订购

第十九条 教材每年分春、秋两季集中订购,教务处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将教学计划下发至各二级单位。

第二十条 新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一周内启动教材订购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规定日期向教务处报送《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申请表》与《长沙学院教材使用计划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其教材征订均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每门课程原则上只能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一种已正式出版的教材。若确实不能满足教学需要,可考虑增选一种辅助教材。其他教学参考书一律不得以教材渠道统一订购、发放。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原则上不统一订购教材。

第二十二条 因超过征订时间,或由于漏订、误订、重订、多订等现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库存积压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情况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材发放与领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用教材每学期初发放。各学院应组织学生按照教务处的要求及时领取教材。学生在领取教材时,须当场核对教材名称、种类、数量,并认真查看质量。

第七章 教材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用教材

(一)根据“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原则,教材款采取开学时预交、每学年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毕业前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教材款由学校计财处代收代管,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每学期将教材款的使用情况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二)教材代收费预交标准:第一学年1000-1200元,第二学年800-1000元,第三学年500-800元,第四学年0-500 元。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教材代收费预交标准。

(三)所有教材按教材实际进价销售给学生。

(四)对于中途退学、转学等特殊情况,各学院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到教务处办理教材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所需资料性教材,教务处不负责订购。

第八章 教材报损报废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教材进行零库存管理。因教材质量问题以及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教材损耗,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教材积压或损耗,可定期由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协同进行报损报废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院

2025年3月1日修订